《 刑事 》 證述的內容,若不足以影響裁判結果,不構成偽證罪!
2017-04-20 23:45:14 UTC
甲為A公司之總經理,因發現乙於88年間曾清點A公司股票(包括甲、乙所有股票在內),均未歸還,經催告返還後未果,乃於96年間對乙提出侵占「甲之股票」告訴。乙雖遭起訴,但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。嗣後,乙另以甲在該侵占案,於法院審理傳喚作證時,有虛偽陳述之情形,因而對甲提出偽證之告發,經檢察官偵查後,亦對甲提起涉犯偽證罪之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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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為A公司之總經理,因發現乙於88年間曾清點A公司股票(包括甲、乙所有股票在內),均未歸還,經催告返還後未果,乃於96年間對乙提出侵占「甲之股票」告訴。乙雖遭起訴,但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。嗣後,乙另以甲在該侵占案,於法院審理傳喚作證時,有虛偽陳述之情形,因而對甲提出偽證之告發,經檢察官偵查後,亦對甲提起涉犯偽證罪之公訴。
READ MORE2017-04-20 23:44:42 UTC
A先生、B小姐與C先生在A先生家中談天,後來B小姐至樓下買飲料,警察即趁鐵門打開,未經A先生同意,逕自闖入其住處並恣意搜索。警察搜得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、安非他命0.25公克、藥鏟2支。嗣後,回警局做筆錄時,始逼迫A先生與C先生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,後警察告知C先生若說出安非他命來源即可自保,故C先生便稱安非他命乃係A先生販賣與其,檢察官遂以A先生販賣安非他命之罪起訴
READ MORE2017-04-20 23:38:40 UTC
A先生為任職某公路總局之公務員,因於民國94年及95年兩度接受私交甚篤之B廠商負責人C先生招待至大陸旅遊,遭檢察官認係收受不正利益,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為由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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